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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位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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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,進而危害到債權人債權時, 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,行使債務人的權利。例如A君欠B君五萬元,C君欠A君五萬元, A君如無其他財產而又怠於行使其對C君之權利,B君得代位A君而行使其權利,請求C君清償。

[编辑] 行使代位權要件

  1. 保全債權:代位權必須為保全債權之必要性,債權人才可以行使。亦即債權人有不能受清償之虞時,債權人始得行使代位權。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,目的在維持各債權人之共同擔保,故該債權人本身之債權縱另有特別擔保(例如抵押權質權等),亦不妨行使代位權。
  2. 須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:債權人之行使代位權,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,不得行使,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,不在此限(例如申報破產債權之行為)。
  3.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:債務人對於本身之債權,應當行使卻沒有行使,而債權人債權,即有消滅或者喪失的現實危險,進而對債權人債權也就產生不利影響。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,則不得代位行使,例如扶養請求權即不得代位行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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