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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讯逼供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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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世纪的公开刑讯
17世纪的公开刑讯

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,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。这些可以是肉体上的,也可以是心理上的。

根据联合国反刑讯公约的定义,刑讯指的是:国家暴力机关以取得口供,或是恐吓惩罚为目的,而使当事人遭受到“蓄意的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楚”或此方面的威逼。

逼供可能造成冤獄。

[编辑] 刑讯方法


[编辑] 參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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