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哲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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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哲學是哲學在法律領域中的一個分支,如同科學哲學、政治哲學等領域一樣,是一門對於社會現象或者學術領域的基礎信念進行反思的學問。在不同的場合或者學術脈絡之下,法律哲學(法哲學)又被稱為「法理學」、「法理論」、甚至「基礎法學」,不過這些名詞的指涉原本不盡相同,但在許多時候他們都被用來代表法律哲學。
[编辑] 由來[编辑] 法律哲學與法理學「法律哲學」一詞與「哲學」一樣,都是在19世紀的日本學者翻譯之下從西方文明進入漢字體系。而19世紀的東京帝國大學出現名為【法理學】的課程(該課程之前的名稱為【法論】),其內容也相當於當時日本學界所稱之法律哲學。當時擔任【法理學】教席、時年二十五歲的穗積陳重曾於其《法理學大綱》一書中說明何以要用「法理學」代替「法律哲學」。穗積陳重認為「法律哲學」一詞過於強調其形上學色彩,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,故另創「法理學」一詞代替。 從今日一般對哲學一詞的認識,已不像十九世紀末的日本學界一般將其等同於形上學,所以從詞源的考察上來說法理學與法律哲學兩詞意涵或有不同,但今日觀之實則均同指西方哲學中的Legal Philosophy / Philosophy in Law。所以法理學和法律哲學兩者在今天而言並無不同。 [编辑] 法理學與基礎法學至於基礎法學一詞並非是一個精確的學術用語,法學之基礎是否相當於基礎法學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學、法律史、法律社會學等等,可能會引起爭論。 基礎法學的內容通常指的是法學和其他學術領域的交錯,或者以其他學術領域之成果和方法對法學或者法律進行反省和探索,一般來說基礎法學比法律哲學所包含的範圍來得廣,我們可以將台灣法理學學會章程所指的法理學清單整理如下。 法理學所含蓋的範圍有: 一、法律哲學和法理論。子項目可大致分為(僅為列舉): 二、法律之各種社會或自然科學研究,如: 三、其他與法律有關之基礎理論研究者。 不過這個法理學的內容涵蓋毋寧比較適合「基礎法學」,或者我們以法律學者定義時常採用的廣義狹義分類,這是一種「廣義的法理學」,而「狹義的法理學」指的仍是法律哲學,也就是上述分類的第一款。 [编辑] 發展從政治哲學到法律哲學,從哲學家的法律哲學到法律人的法律哲學,從法哲學(法理學)到法理論。 [编辑] 當代法律哲學的重要問題
[编辑] 重要的當代法律哲學家及其思想[编辑] 重要的法哲學流派[编辑] 重要的法哲學家[编辑] 學術組織國際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學會(IVR)為法哲學領域最重要的世界性學術組織。一九○九年創立於德國,原名為國際法哲學與經濟哲學學會,後改為現名。 目前全球有四十六個分會,學會成員以各大學的法學、社會學、哲學教授為主。自一九七七年起IVR每二年舉辦一次世界性的學術會議,主辦學術期刊Archiv für Rechts- und Sozialphilosophie(ARSP),並編寫網路法哲學百科全書。 多位重要的法哲學家皆為IVR榮譽會長,如Aulis Aarnio(芬蘭)、Junichi Aomi(日本)、Norberto Bobbio†(義大利)、Arthur Kaufmann†(德國)、Hermann Klenner(德國)、Enrico Pattario(義大利)、Miguel Reale†(巴西)、Carl Wellman(美國)、Arthur F. Utz†(瑞士)。 現任會長原為瑞典法哲學家Aleksander Peczenik,在其過世後由波蘭的Marek Zirk-Sadowski出任代理主席。現任德國分會之會長為Winfried Brugger。 [编辑] 學術活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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