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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司法機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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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條目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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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各級法院位置圖
香港各級法院位置圖

香港司法機構(英文Judiciary由各級法院、特別法庭審裁處組成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部門,獨立於香港的行政立法機構。

目录

[编辑] 司法制度

香港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。如原訟人不服,通常會有兩次上訴的機會。

[编辑] 法院、法庭和審裁處

[编辑] 法官任命

根據《香港基本法》,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,立法會通過才能任命;其他法官則無此限制。

[编辑] 司法管轄權

香港雖然分為十八個區域,但內部只有一個司法管轄區。在香港各區發生的訴訟不一定在當區的法院聆訴(事實上不是每區都有法院),而是集中後分派處理。另香港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,但所有法院對中國的外交國防國家行為並無司法管轄權。

[编辑] 歷任首長

[编辑] 司法機構政務處

司法機構政務處協助各級法院內部行政及管理事宜,由相等於政府首長級的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。政務處由發展部、運作部、支援部及優質服務部組成。

[编辑] 1997年主權移交時主要改變

  • 成立終審法院,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的終審機構
  • 最高法院 改稱 高等法院,英文名稱由Supreme Court 改為High Court
    • 上訴法院 改稱 上訴法庭
    • 原訟法院 改稱 原訟法庭
  • 地方法院 改稱 區域法院
  • 首席按察司 改稱 首席法官
  • 按察司 改稱法官
  • 首長由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 改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

[编辑] 法官名冊

[编辑] 終審法院法官

[编辑] 高等法院法官

[编辑] 區域法院法官

修訂日期:2006年2月27日

[编辑] 外部連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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