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司法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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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的司法機構(英文:Judiciary)由各級法院、特別法庭和審裁處組成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部門,獨立於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機構。
[编辑] 司法制度香港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。如原訟人不服,通常會有兩次上訴的機會。 [编辑] 法院、法庭和審裁處
[编辑] 法官任命根據《香港基本法》,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,立法會通過才能任命;其他法官則無此限制。 [编辑] 司法管轄權香港雖然分為十八個區域,但內部只有一個司法管轄區。在香港各區發生的訴訟不一定在當區的法院聆訴(事實上不是每區都有法院),而是集中後分派處理。另香港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,但所有法院對中國的外交、國防等國家行為並無司法管轄權。 [编辑] 歷任首長
[编辑] 司法機構政務處司法機構政務處協助各級法院內部行政及管理事宜,由相等於政府首長級的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。政務處由發展部、運作部、支援部及優質服務部組成。 [编辑] 1997年主權移交時主要改變
[编辑] 法官名冊[编辑] 終審法院法官[编辑] 高等法院法官[编辑] 區域法院法官修訂日期:2006年2月27日 [编辑] 外部連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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