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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lk: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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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體系比較普通法系和歐陸法系是否可以合并到法律?目前法律条目只有一个列表--百无一用是书生 (Talk) 05:59 2004年11月1日 (UTC)

不應該。比較普通法系和歐陸法系應是法律體系的其中一部份。法律體系不應是法律條目下的一部份,但可以超連結接上。請把法律改回原型。-- 我是比較普通法系和歐陸法系的原作者。--Walter.y.w.lee 06:22 2004年11月17日 (UTC)

[编辑] 公理何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理何在
    网上朋友你们好!2003年元月,我花了20万元在淮安市汇通商城品牌区买了好市口好店铺27#门面(图纸上与汇通商城宣传资料上都是把我门前的5号门面作为店面兼入口通道的)商城2003年6月份试营业,8月份商城开发商把南街5号门面租给项修勇。项当即把5号门面的内门用玻璃给封死,把商城的入口通道占为己用。商城的通道堵了,人流量没了,使我南街27号门面好市口一下子变为死角,失去了原有的价值,使后排多家门面无法做生意,每月的营业额不足两千元,26号门面己关门一年了。28号也关门了。

在买商铺时,开发商承诺(有合同和宣传资料为证)一层沿街是内外均开门的步行街式的门面,业主手册上也注明:任何关系人不得改变商铺的原有结构、外形和使用用途。买房合同第十条,第十二条也注明关系人不得改变商铺的外形结构和用途,多次向市委、管委会反映要求开发商、管理公司把5号内门打通、恢复原样。市委,管委会与开发商、商城管理公司法部门商谈多次、淮海晚报、淮安电视台也作了报道、可门至今未开,我只有走法律途径,将开发商、管理公司告上法庭。(2005年5月8日)。 6月2日在清河法院赵文法官进行调解(被告没有到场)说被告愿意以便每年7000元的价格租下我花20万元买的门面,我没有同意,因开发商广告说每年租金为4万多元。(合同法规定:广告即为要约,要约视为合同内容,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003年6月1日执行)。 6月6日开庭时(被告没有到庭),赵文让我撤诉,理由是我不能告开发商和管理公司。5号门市已出售了,你只能告5号房主,我不同意,我和开发商有买卖合同,合同生效开发商即应承担义务,而赵文副院长说:门不是开发商堵的,开发商不承担责任,你不好告开发商。并说你家为什么不开后门,真荒唐,我是跟背后的门面共用一堵墙,哪有后门?赵文法官跟本没看案卷,千方百计维护开发商。我说: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告谁是我的权利,如何判决是你的事,你作为法官不能阻止我告谁。赵文讲:你不撤诉重新起诉我就不审你案件,这案件不好审,如果你重新起诉也不要你再交钱了,你的案件肯定赢的。在法官的压力下,律师的鼓动下,我这个法盲任其摆布,把第一次告开发商的合同关系(法官立为相邻关系说这是一样的)立为第一被告,管理公司立为第二被告把房主黄春柳(03年8月开发商租门面给项某并封门,黄春柳2004年11月份才用50万买下主干道边外围5号门面144平方,其丈夫方臣飞是商城开发公司副总经理-偷税。而紧邻其后的内围14。3平方买20万元。)立为第三被告,原作为第三人的项修勇作为第四被告。其间法院说找不到黄春柳要我交钱做公告,需七十五天后再决定(无钱官司拖,这是民间常说的)我对第三被告撤诉,法院同意。6月27日开庭时却出现黄春柳的代理人要求做被告与原告进行辩论,在原告没有同意签字的情况下,法官让原告律师补齐手续,让黄春柳继续做第三被告(世上竟有人在没收到传票的情况下在开庭之日通过法官要求作被告,可能是世界第一例)。而李庭长在不熟悉案件的情况下对我说:我认为第三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。一个要做被告,李庭长说其不承担法律责任,趙文院长开始说必须告第三被告。(法官为什么这样操作目的是什么)。这真是千古笑话。法官为什么劈开第一.二.四被告不管,避重就轻,着重说第三被告不承担责任,无视合同不以事实为依据,不以法律为准绳,而以个人的观点认识和看法来判定案件对原告不利。至今已三个多月了,法院还无定论。(可能还没有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理由)。法官说要考虑开发商的利益两边要平衡,真理明明在我这边,可法官想维护开发商利益,(法官为什么要维护开发商利益迟迟不判决),这到底何因?我该怎么办?我多年的积蓄全堆上去又做了贷款,原指望商铺出租还贷,现在连生活都难,还有两个背书包要花钱,开发商违约也不退房,也不恢复原状,法庭也不判决长期拖。使我无法生存,我请互联网上的朋友一起讨论分析给我支持。

      朱亚中:13003548478    0517-3584296     2005年8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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